长兴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长兴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522民初8291号
原告:***,男,197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伟明,长兴县雉城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长兴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雉城街道县前东街179号东方绿洲办公室1幢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587782928T。
法定代表人:孙云彪。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解放东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200297U。
法定代表人:郑杰。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长兴雉城营业厅,住所地长兴县雉城镇海兴路4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MA28C81X1B。
法定代表人:侯志平。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受理了原告***诉被告长兴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长兴雉城营业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减、缓、免的申请而获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姒国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