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精亚洁净工程有限公司

3047南京南瑞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精亚洁净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08民终3047号
上诉人南京南瑞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江苏精亚洁净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精亚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苏0891民初2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精亚洁净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精亚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上诉费催缴通知后,没有在法院指定期间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精亚洁净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精亚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华 林 审判员 李前兵 审判员 马作彪
书记员 孙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