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苏0891执2757号
本院在执行南京南瑞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精亚洁净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精亚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南京南瑞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891执2757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洋
审判员 王海忠
审判员 周 丰
书记员 徐科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