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苏0281民初494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精亚洁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民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苏精亚洁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江苏精亚洁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精亚洁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0元(原告江苏精亚洁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江苏精亚洁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亚伟
书记员 沈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