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08民终3047-1号
上诉人南京南瑞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精亚洁净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精亚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苏0891民初2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南京南瑞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南瑞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上诉人南京南瑞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9659元,减半收取44829.5元,由上诉人南京南瑞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华 林
审判员 李前兵
审判员 马作彪
书记员 孙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