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精亚洁净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精亚洁净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晶台光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15510号
申请人:江苏精亚洁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07984915R,住所地江阴市新桥镇河西路96号。
法定代表人:刘柏松,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苏州晶台光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313724683B,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国泰北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龚文。
申请人江苏精亚洁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晶台光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精亚洁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晶台光电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精亚洁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晶台光电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 磊 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华佳慧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