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424执268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建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身份证号码:610631198611170015.
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1号陕西国际会展大厦一幢1单元23层12315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5963044261.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
被告陕西海盛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身份证号码:61042419770913761X.
住所地:乾县东门外(原食品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4691136838Q.
委托代理人:*某某,男。
本院在执行原告西安建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海盛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建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由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6日作出的(2018)陕0424执193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陕西海盛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代理费16450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执行,被执行人陕西海盛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将将案件款164500元转账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申请执行人并将该案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被执行人,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陕0424民初1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