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金智惠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厦门仁毅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2民申15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鼎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厦门仁毅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自由贸易实验区厦门片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原审第三人:厦门金智惠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琨,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厦门仁毅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厦门金智惠电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的(2016)闽0206民初9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厦门仁毅建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吕美严)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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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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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