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思湘轻钢房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湘轻钢房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4民初1295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建国,云南长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梅毅,云南长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湘轻钢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云南铸造厂内。
法定代表人:谢思,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湘轻钢房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作出(2020)云0114民初12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湘轻钢房屋有限公司在昆明市呈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洛羊信用社账户内(账号:06×××12)价值500000元范围内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湘轻钢房屋有限公司在昆明市呈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洛羊信用社账户内(账号:06×××12)价值500000元范围内的银行存款予以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小峰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