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728民初4066号
原告***,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驻马店市迅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遂平县灈阳大道与吴房路交叉口路南。
原告***与被告驻马店市迅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36元,减半收取计11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