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728民初3705号
申请人:**,女,196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
被申请人:谷海涛,男,198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
被申请人:驻马店市迅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谷海涛,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谷海涛、驻马店市迅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谷海涛、驻马店市迅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万元或保全被申请人谷海涛、驻马店市迅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相当于110万元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谷海涛、驻马店市迅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万元或保全被申请人谷海涛、驻马店市迅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相当于110万元价值的其它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豫(2017)驻马店市不动产权第**房产和豫(2018)驻马店市不动产产权第**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新政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