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迅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达电梯有限公司、驻马店市迅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2民初4117号
原告:***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延安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刘金忠,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华贞,女,汉族,1994年8月2日出生,住扶沟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驻马店市迅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遂平县灈阳大道与吴房交叉口路口南。
法定代表人:谷海涛,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达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驻马店市迅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原告***达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达电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 培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