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8民初1317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81年12月31日出生,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告:驻马店市迅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遂平县灈阳大道与吴房路交叉路口南。
法定代表人:谷海涛。
原告**与被告驻马店市迅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1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5月13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02元,减半收取计6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韩 凌
审判员 王 磊
审判员 李 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