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迅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驻马店市迅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8民初1317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12月31日出生,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告:驻马店市迅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遂平县灈阳大道与吴房路交叉路口南。
法定代表人:谷海涛。
原告**与被告驻马店市迅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立案后,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韩 凌
审判员 李 真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