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裴合明与张金柱、河南天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25民初2544号
原告:裴合明,男,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杰,新乡市原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金柱,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明,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天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邓扶路东侧(迟营打包厂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3XAL1W25。
法定代表人:张华伟,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轩,河南崔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幸福美丽乡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郑汴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MA46P0P56N。
法定代表人:苏震,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强,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裴合明与被告张金柱、河南天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幸福美丽乡村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8817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裴合明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裴合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61.27元由原告裴合明负担。
审判员  李春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单 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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