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方达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长沙方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湘乡城乡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381民初117号
原告:长沙方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73号商住楼湖南路桥大厦B座1607房。
法定代表人:杨章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道远,湘乡市虞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湘乡城乡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湘乡市东山办事处大将南路与育才路交汇处01栋。
法定代表人:吴峰。
原告长沙方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湘乡城乡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长沙方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方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方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744.9元,减半收取计2372.45元,由原告长沙方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湘辉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钟胜男
书 记 员 段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