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方达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省公路物资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南方达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02民初9822号
原告:湖南省公路物资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嘉雨路110号环达公寓二楼。
法定代表人:卢航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国雄,系湖南省公路物资设备有限公司员工,男,汉族,1976年8月2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陶家山2号。
被告:湖南方达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73号商住楼湖南路桥大厦B座1607房。
法定代表人:肖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公路物资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方达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省公路物资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方达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公路物资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公路物资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方达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54元,减半收取477元,由原告湖南省公路物资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方 源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唐丽婷
书 记 员  曹婷婷
附:判决、裁定引用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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