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5558号
申请人:江苏**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7786968542,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马头镇工业集中区。
被申请人:***,男,198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申请人江苏**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其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限额2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1970元,由申请人江苏**电气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许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