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5603号之二
申请人:江苏**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马头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山师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山师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威曼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12号上成发展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威曼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作出(2022)苏0804民初5603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江苏威曼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并对车辆进行了查封。申请人江苏**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电气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威曼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威曼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苏H×××**、苏H×××**号、苏H×××**号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左嫣茹
书 记 员 周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