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荣昌电气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电气有限公司、江苏威曼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5603号 申请人:江苏**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马头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778696854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威曼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12号上成发展大厦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MA1Q3X308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威曼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威曼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保全金额为95万元。案外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威曼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期限一年),限额9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