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新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豫发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南京新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110执恢308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豫发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北辰金座1幢1613室。
法定代表人:马敬,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京新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上湖社区。
法定代表人:智伟。
申请执行人杭州豫发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新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10民初580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豫发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南京新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豫发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租金200000元、逾期付款损失624.7元(暂算至2019年11月30日,此后至租金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按未付金额按年利率6%另行计付)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南京新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南京新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南京新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南京新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通过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及有价证券。截至2020年7月17日,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未能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南京新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南京新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并作出了罚款决定。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豫发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