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新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豫发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南京新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浙0110执8326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豫发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南京新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110执8326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云法 审判员  章金贤 审判员  任新华
书记员  陆熙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