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726执1327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文发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3310446061,住所地高邮市送桥镇郭集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丁浪,总经理。
被执行人:******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6MA3C6L732F,住所地鄄城县南环路东段北侧(西侯楼)。
法定代表人:姜建闯,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扬州文发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2日,依据(2018)鲁1726民初1305号民事调解书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分别于2021年9月3日,9月6日,10月19日,11月2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机动车辆、工商登记、证券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查封被执行人凯迪拉克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鲁R9××××),上述车辆未实际控制,不能进行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和信息,于2021年12月9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线索。本院于2021年12月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1726民初13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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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陈 金
审判员 崔 浩
审判员 赵 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魏春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