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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有发、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青0104执1243号 申请执行人解有发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青0104民初10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解有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逾期损失、诉讼费共计43701元及至实际支付之日的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4月25日向申请执人支付劳务费、逾期损失、诉讼费共计43701元,剩余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现本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申请执行费556元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如下: (2023)青0104执1243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