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西 宁 市 城 西 区 人 民 法 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青0104执233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青0104民初43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53000元、诉讼费564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于2024年1月18日将该案案款53564元转至本院账户内,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23)青0104民初43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申请执行费703元已由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4)青0104执233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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