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青0104执1731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青0104民初50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26000元、垫付款32275元、案件受理费62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限定期限内配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主动将案款转入本案案款账户,本院经和申请执行人核实确认,向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5月6日发放案款59159元。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
本院认为,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青0104民初508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本案执行费784元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4)青0104执1731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