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4民初1682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
法定代理人:王思娟,女,197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鸳鸯,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小浪,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佳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科创路388号第二幢、389号第二幢、399号。
法定代表人:施晓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海燕,女,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原告***与被告***、万佳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朱蓓蕾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恒帆
代书记员 应海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