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特995号
申请人:中方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城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210664929419(1-10)。
法定代表人:齐素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健明,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姝,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男,汉族,1970年12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巫山县。
申请人中方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一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中方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石岩)裁案[2020]771026号仲裁裁决。申请人申请撤销的理由如下: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并不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二、仲裁裁决中未将申请人已向被申请人支付的24465元款项进行抵扣,属于对事实认定不清;三、仲裁裁决错误认定被申请人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为9000元,直接导致案涉请求事项的款项计算标准错误,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一未作答辩。
申请人中方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交了以下新证据:情况说明,拟证明应将申请人已向被申请人支付的款项进行抵扣。被申请人**一未对以上新证据作质证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仅对基于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审查其法律适用有无错误以及审查仲裁裁决是否存在无管辖权、违反程序、证据伪造、隐瞒证据以及仲裁员是否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等事由。申请人中方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上述劳动仲裁裁决的理由为:中方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一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仲裁裁决未对中方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的款项进行抵扣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对**一月平均工资标准的事实认定有误,应予撤销。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方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一之间2018年9月16日至2018年10月18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经已生效的深宝劳人仲(航城)[2019]282号仲裁裁决确认,且中方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仲裁时未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现中方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张双方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违反了民事诉讼中有关诚实信用和禁止反言的原则,且未提供充分相反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本院不予认可。申请人中方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张仲裁裁决未对中方通公司已支付的款项进行抵扣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对**一月平均工资标准的事实认定有误,上述主张系对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提出的异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所述,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石岩)裁案[2020]771026号仲裁裁决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可以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申请人中方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中方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中方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朱 珠
审判员 钱 松
审判员 刘 雁 兵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会英(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