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一、中方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581执3456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一,男,汉族,1970年12月14日生,住重庆市巫山县。
被执行人:中方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城西路146号。
法定代表人:齐素月,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一与中方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08月2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中方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46050100723600000562_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39598.73元,现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中方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6050100723600000562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66310.2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郭金昌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王军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