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一、中方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581执345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一,男,汉族,1970年12月14日生,住重庆市巫山县。
被执行人:中方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城西路146号。
法定代表人:齐素月,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一与中方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中方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中方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6050100723600000562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66310.2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建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