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426民初153号
申请人:***,女,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中和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陕西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73.3元。申请人***提供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一份(王xx、杨x、杨x、贺x、王xx、王x、李xx七人分别诉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总保险金额55万元,保单号661323718182023000xxxx)作为诉讼财产保全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提供了担保,故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73.3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