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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426民初156号 申请人:王xx,男,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陕西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齐xx,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xx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9964.4元。申请人王xx提供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一份(王xx、杨x、杨xx、贺xx、王xx、王x、李xx七人分别诉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总保险金额55万元,保单号661323718182023000xxxx)作为诉讼财产保全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xx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提供了担保,故对申请人王xx的财产保全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9964.4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