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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27民初1143号 原告:***,男,1970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 被告:***,男,1975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 被告:安阳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六村乡铁道南(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院内)。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安阳市**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阳市**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识表示,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阳市**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