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27民初1143号
原告:***,男,1970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
被告:***,男,1975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
被告:安阳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六村乡铁道南(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院内)。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安阳市**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阳市**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识表示,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阳市**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