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首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14民初342号 原告:***,男,197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隆居花园5幢1**14-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92869299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北京首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大孙各庄镇府前东街9号-6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96701549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首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其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首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万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