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松岛菱电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松岛菱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2民初5433号
原告:北京松岛菱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胜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磊,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红涛,董事长。
原告北京松岛菱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北京松岛菱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松岛菱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程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易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