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38828号
原告:北京松岛菱电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经济开发区***7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华联置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青浦区***佳杰路99弄2号2层A区2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北京松岛菱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新华联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北京松岛菱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松岛菱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孟 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