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923民初3291号
原告:东平县东原城乡建设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山东省东平县平湖路建设大厦六楼。
委托代理人:刘晓华,东平平湖法律服务所工作者,代理权限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女,1980年11月2日出生,住东平县。
原告东平县东原城乡建设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东平县东原城乡建设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归还集资借款20万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与杜红雷是夫妻关系,2012年6月18日原告集资借款,被告以杜红雷名义向原告缴纳集资借款20万元,约定月息为1.5%,原告出具了收据。2015年3月20日被告声称证据丢失,家中急用钱为由取回集资借款,并提供了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后杜红雷持借据到原告处多次索要,要求原告催回该款项,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不予归还。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系公司法人,法人权利由其法定代表人行驶。原告法定代表人与被告系同一人,原告法定代表人与被告之间人格冲突。本案诉讼主体不适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东平县东原城乡建设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李晓鹤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