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921民初3062号
原告:四川华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1号2栋2**15层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弘***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江县力迅城乡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四川省力迅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壁州街道石牛大道452号3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竞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华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通江县力迅城乡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4日受理后,原告四川华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通江县力迅城乡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华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通江县力迅城乡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华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通江县力迅城乡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为23400元,由原告四川华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