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粤0203行初73号
原告:广东新明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韶关市东河执信路公路局大楼底层右侧第一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冠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冠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韶关市西联镇。
原告广东新明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以被告与其主动沟通,就其诉请之事给予明确且满意的答复为由,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新明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敏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杨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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