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5民初23951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上海汇业(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广州市荔湾区。
被告:北京迪比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54号院6号楼8层801-33。
法定代表人:刘少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松,河北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默丽,河北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湘江道319号18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运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松,河北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默丽,河北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以下称原告)与被告北京迪比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迪比爱公司)、河北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国源电气公司,与迪比爱公司合称二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
原告因不服广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劳人仲案【2019】8354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迪比爱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行为违法,判令其继续履行原签订的劳动合同;2、二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分别为2019年6月欠付税后工资1228.67元; 2019年7月欠付税后工资2232.65元;2019年8月欠付税后工资8104.41元、2019年9月至11月欠付税后工资28 594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与迪比爱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其工作地点为北京、广州,无法确定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北京朝阳区;迪比爱公司住所地于2019年11月14日由北京市朝阳区锦芳路1号院6号楼9层905内01变更为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54号院6号楼8层801-33。而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以“迪比爱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为由,将本案跨区域立案至本院。经询,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表示,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经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会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 阳
二〇二一 年 四 月 十五 日
书 记 员 张晨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