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91民初2028号
原告:***,男,197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高新区。
被告:河北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湘江道319号18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634252268。
法定代表人:刘运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博,男,199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河北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河北国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已在(2021)冀0191民初2027号案件中就本案诉求达成调解,故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孙国伟
书 记 员 张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