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泰亨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泰亨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8民初6315号之一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章春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湖南泰亨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
被告:***,男,1977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湖南省。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泰亨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并根据原告的申请采取了保全措施。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54.40元,减半收取计977.20元,保全费881.80元,均由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