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泰亨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泰亨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8民初631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旺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章春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申请人:湖南泰亨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
被申请人:***,男,1977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湖南省。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泰亨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作出(2020)沪0118民初6315号民事裁定,并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泰亨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86,180.33元的财产。申请人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撤回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泰亨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