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2民初418号之一
原告:湖南**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麓枫路69号金瑞创业基地原晶源电子检测中心2楼2039房。
法定代表人:谭彪。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赛,广东金桥百信(长沙)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尚,广东金桥百信(长沙)律师事务所。
被告:湖南鼎初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南路一段758和庄公寓A区1栋606。
法定代表人:何正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兴,湖南湘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鼎初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湖南**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南**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傅海燕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 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