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5执2619号
申请执行人:丰电阳光(北京)清洁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南二街25号22号楼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06490042XY。
法定代表人:***南,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枫路69号金瑞创业基地原晶源电子检测中心2楼203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320666995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丰电阳光(北京)清洁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湖南**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民终128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南**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及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2020)鲁02民终1289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