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327民初2238号
原告:临沂市超能电力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庄区盛庄办事处金九路与临册路交汇南500米。
法定代表人:吴彦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荣,山东鼎元(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莒南县美达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经济开发区西五路北。
法定代表人:孙运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秀玲,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红,山东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临沂市超能电力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能电力公司)与被告莒南县美达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达电力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超能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荣、被告美达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秀玲、刘景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超能电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美达电力公司向超能电力公司支付货款281361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美达电力公司。事实与理由:超能电力公司作为原材料设备供应商,多次为美达电力公司提供原材料设备,现经过超能电力公司、美达电力公司双方对账,确认美达电力公司尚欠超能电力公司货款281361.18元。该款项经过超能电力公司多次催要,美达电力公司始终未予偿还。
美达电力公司辩称,一、答辩人与超能电力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是2017年12月签订的买卖合同,该买卖合同答辩人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现只欠超能电力公司货款98541.58元。二、超能电力公司所主张的2018年12月28日的中标行为,该中标的供货行为系超能电力公司将货物送给莒南超越分公司,因此超能电力公司未将该中标通知书中的货物交付给美达电力公司,因此美达电力公司不应承担该批货款的支付义务,答辩人也不要求超能电力公司继续履行该中标通知书的交付货物的义务。三、针对第一点答辩意见的货款答辩人同意支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莒南县美达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山东嘉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为其招标一批设备及零件。2017年11月16日,山东嘉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成交通知书,载明:“超能电力铁塔公司:莒南县35KV高铁项目(铁塔)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标推荐结果,经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贵公司被确认为成交人。成交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肆拾柒万壹仟柒佰肆拾玖元肆角玖分(小写:471749.49元)。成交明细如下:铁塔(电压等级:AC35kV,回路数:单回路,塔材类型:角钢,最高材料等级:Q420,种类:直线塔)47.06吨,单价7960元/吨,总价374597.6元;地脚螺栓8.5313T,单价6700元/T,总价57159.71元;基础钢筋5.4854T,单价6700元/T,总价36752.18元;接地极1套,单价369元/套,总价369元;接地极9套,单价319元/套,总价2871元。合计471749.49元。请贵公司在本签约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与美达电力公司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签订的安排由美达电力公司另行通知。”
2017年12月7日,美达电力公司(需方)与超能电力公司(供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主要约定:一、产品名称、商标、型号、生产厂家、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铁塔(电压等级:AC35kV,回路数:单回路,塔材类型:角钢,最高材料等级:Q420,种类:直线塔)47.06吨,单价7960元/吨,金额374597.6元;地脚螺栓8.5313T,单价6700元/T,金额57159.71元;基础钢筋5.4854T,单价6700元/T,金额36752.18元;接地极1套,单价369元/套,金额369元;接地极9套,单价319元/套,金额2871元。合计471749.49元。三、交货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20日内供货。八、结算方式及期限:货到并经需方验收合格后,且供方向需方提供正规机打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需方付款至合同价款的90%,留合同价款10%的质保金,一年后无质量问题无息支付。合同签订后,美达电力公司尚欠超能电力公司货款98541.58元。
后莒南县美达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再次委托山东嘉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为其招标一批零件。2018年12月28日,山东嘉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成交通知书,载明:“超能电力铁塔公司:业扩材料(地脚螺栓)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根据谈判小组的评审推荐结果,经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贵公司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成交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拾万零壹仟肆佰元整(小写:101400.00元)。成交明细:地脚螺栓15吨,单价6760元/吨,总价101400元。请贵公司在本签约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与美达电力公司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签订的安排由美达电力公司另行通知。”2018年12月24日,超能电力公司支付给山东嘉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保证金及标书费1900元。后美达电力公司与超能电力公司未能签订买卖合同。
后超能电力公司分别于2019年2月21日、2019年3月1日出具了发货清单两份,均载明发货人为超能电力公司,收货人为薛希东。
本院认为,超能电力公司与美达电力公司于2017年12月7日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双方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超能电力公司按照合同发货,美达电力公司应履行付款责任。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均认可,该份合同美达电力公司尚欠超能电力公司货款98541.58元。而后美达电力公司再次委托山东嘉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招标,但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超能电力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交充足的证据证实其向美达电力公司送达了招标货物,故超能电力公司与美达电力公司未能再次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关于超能电力公司对利息损失的主张,依照买卖合同中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超能电力公司要求美达电力公司支付货款98541.58元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莒南县美达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给原告临沂市超能电力铁塔制造有限公司货款98541.58元及利息损失(以51366.68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47174.9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临沂市超能电力铁塔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0元,由原告临沂市超能电力铁塔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628元,被告莒南县美达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1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高朋法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姝伶
书 记 员 杜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