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超能电力铁塔制造有限公司

临沂市超能电力铁塔制造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02执异122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临沂市超能电力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办事处金九路与临册路交汇南500米。
法定代表人:吴彦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西凯,临沂河东顺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女,197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村村,山东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震,山东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2021)鲁1302执6843号案件,即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吴贯利、肖增斌、许征、金榆程、临沂市超能电力铁塔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临沂市超能电力铁塔制造有限公司对本院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临沂市超能电力铁塔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临沂市超能电力铁塔制造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临沂市超能电力铁塔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刘子瑜
人民陪审员  赵东欣
人民陪审员  李永庆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房淑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