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财保2600号之三
申请人:***,男,1987年1月1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荣,山东鼎元(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75年7月17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被申请人:临沂市超能电力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办事处金九路与临册路交汇南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7456641433。
法定代表人:吴彦军,经理。
被申请人:肖增斌,男,1983年2月13日生,回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许征,女,1984年12月12日生,回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男,1985年6月25日生,回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肖增斌、***、许征、临沂市超能电力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能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金额230万元,本院于8月12日作出(2020)鲁1302财保260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超能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为15×××27内存款(已冻结88350.11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铁路支行账户为37×××51内存款(已冻结188311.63元)、冻结了***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经济开发区支行账户为62×××82内存款(已冻结24.01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为62×××70内存款(已冻结10425.10元)、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xxx内存款(已冻结12953.65元)、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为xxx内存款(已冻结3212.69元)、冻结了***在临沂市xxx公司13.42%的股权,查封了***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xxx室房产一套。2020年9月10日,超能公司、***向本院交纳保证金230万元,申请解除对其公司上述账户冻结措施,本院于9月15日作出(2020)鲁1302财保260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解除了对超能公司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主张其与超能公司已向本院交付保证金23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经济开发区支行账户为62×××82内存款、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为62×××70内存款、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账户为62xxx内存款、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为xxx内存款共计230万元冻结;
二、解除对***在临沂市xxx公司13.42%股权的冻结;
三、解除对***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山区××然路水榭××楼××室房产××套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冯俊玲
审判员 杨 莉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