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超能电力铁塔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利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财保260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市超能电力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办事处金九路与临册路交汇南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7456641433。

法定代表人:吴彦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孔东,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75年7月17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

被申请人:**利,男,1987年1月1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肖增斌,男,1983年2月13日生,回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许征,女,1984年12月12日生,回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金榆程,男,1985年6月25日生,回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市超能电力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能公司)与被申请人***、**利、肖增斌、许征、金榆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金额230万元,本院于8月12日作出(2020)鲁1302财保260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超能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为15×××27内存款(已冻结88350.11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铁路支行账户为37×××51内存款(已冻结188311.63元)。2020年9月10日,超能公司向本院交纳保证金230万元。2020年9月11日,超能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公司账户冻结措施,主张因急需使用被查封账户,其公司已向本院交付保证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临沂市超能电力铁塔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为15×××27内存款、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铁路支行账户为37×××51内存款共计23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冯俊玲

审判员  马 超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