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11民初1446号
原告:临沂市超能电力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办事处金九路与临册路交汇南500米。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铂瑞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源路与***交汇处兰苑小区1号楼二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上***。
原告临沂市超能电力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铂瑞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原告临沂市超能电力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市超能电力铁塔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市超能电力铁塔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吴淑媛